我国西南部地区一直以来都有干旱的现象,折射出我国突出的水资源供求矛盾。要解决水资源缺乏问题,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,除倡导节水生活与生产、投入巨资修建水利设施等措施以外,通过立法强制推行中水回用也是非常有效的措施。
一、中水回用的优势
中水指各种排水经处理后,达到规定的水质标准,可在生活、市政、环境等范围内杂用的非饮用水。中水回用的优势: 首先是不需要远距离调水。远距离调水需要修建大量的水利设施,成本高、难度大、可能破坏延线生态环境,还影响其他地区水资源分配。而中水回用项目是在相对固定的、较小的范围内建设和运行,其成本相对较低、难度小。其次是水量稳定。远距离调水仍要受到被调水地区水量的限制,而回用的中水水量稳定,除生产消耗外,水量一般占原净水的95%。
二、我国目前中水回用状况
我国最早在1987年由北京市政府颁布了《北京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试行办法》。随后,部分缺水城市如深圳、济南等陆续立法推行中水回用;原国家建设部在1995年颁布了《城市中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》等法规。但是,受到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的限制,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立法层级低、可操作性不强等因素的制约,城市中水回用的相关规定未能得到有效执行。自1995年以后,国家再未出台推行中水回用的相关法律法规。
三、在对中水回用进行立法上需要体现的强制性内容
在地区规划中强调中水回用。特别是在新规划的建设用地上,要将中水管网及设施的布设规划与净水(供水)管网的规划等同考虑。所有新建建筑(包括居民小区)须在建筑内预留中水管路,以便于中水的接入和使用。
污水分级处理,提高中水回用率。对沐浴、盥洗、洗衣、厨房等生活污水进行处理形成中水后,回用于景观、绿化和冲厕,实现水资源的循环利用。对使用中水冲厕后的污水,经再次处理后排入城市污水管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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